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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抢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2月13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GBN***”的夏利轿车(车主任某,系被告人刘某之妻)非法载客运营至北京市海淀区滨河路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稽查人员查获。稽查人员将该车扣押后,移交给暂扣车辆协议存放和保管单位北京东外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董某,由董某负责将车辆送到停车场。被告人刘某在步行街行至海淀区宝盛里小区东侧路口红绿灯处时,发现董某驾驶其被扣的车辆途经此处,邃上前将车拦住并打开车门,强行将董某拽下车,后将该车开回家中。上述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 300元,随后董某报警。当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车辆被扣押。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凯鹏所解智勇律师接受当事人刘某的委托后,在第一时间询问了当事人某,通过刘某对事情经过的陈述,解律师判断海淀区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的罪名不当,刘某的行为是在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其本人系初,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应不构成犯罪。

      后经过解律师的辩护,法院在审判阶段把罪名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后海淀区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后经过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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