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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德安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索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索某称2010年4月6日入职圣德安讯公司,任销售助理。入职后北京圣德安讯公司(以下简称圣德安讯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的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圣德安讯公司通过打卡的方式发放试用工资1605元,之后每月发放1945.5元。2011年4月6日,我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要求圣德安讯公司:1、支付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4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79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852.6元。
      2011年我所石峰律师接受当事人索某委托,在索某与北京圣德安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担任其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的代理人。
      在仲裁及诉讼期间石峰律师积极收集、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索某的仲裁申请请求,后圣德安讯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也支持了索某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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