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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元佳庆纸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天元佳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

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福公司)

天元公司与昊福公司分别于2014年的95日、926日、1118日和1230日签订订货合同,由天元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了付清货款的日期及违约金额。后昊福公司给付天元公司货款不足,而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双方就违约金额的计量产生纠纷。

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审法院认为,对原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违约金的利息标准酌情考虑。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为,当事人合同意思表明真实,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遂撤销一审判决,判定被上诉人因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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